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鼓励公民依法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