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等工作。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