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引导守法、诚信经营,依法处理纠纷,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