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有关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蒙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蒙山保护相关工作。
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蒙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利用的具体工作和蒙山保护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蒙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蒙山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