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

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