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搬迁、转产、关闭之前,应当安全处置已经产生或者贮存的危险废物,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停止使用或者运行期满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地,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植被覆盖等封闭措施,对土壤污染实施修复。违反第二款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