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修复、修缮,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改变其原有格局、体量、风格、形态以及相应的地形地貌等。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