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尚未生效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