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尚未生效

为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文化遗产,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