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河道主管机关通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