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设、改设、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新设、改设、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