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