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六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谈以及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