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