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