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