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节水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推动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以及农林牧渔业用水结构的合理调整,健全完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体系,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发展节水灌溉。水资源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