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车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燃料等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