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普通教育机构必须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当组织教师和志愿者采取送教上门、网络教育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并通过发放交通费补助等方式支持教师开展送教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可以适当推迟其入学年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