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康复和医疗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骨干型、标准化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作为残疾人康复科研和服务基地。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或者康复站,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专业指导,为残疾人开展康复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