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省区域内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建立全省统一的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信息系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批准该风景名胜区设立的人民政府,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