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的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