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科学编制,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