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区域预警联动和监测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环评会商,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