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