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遗存的调查,市级工业遗产的认定、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申请、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文物部门负责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科学技术、住房和城乡建设、国防动员、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