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产生的餐饮垃圾,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