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制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日常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