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广场、公园、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卫生间、垃圾收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对公众免费开放使用。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