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第十二条已修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出现污渍、破损或者存在脱落危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