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导游、领队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或者报请发证机关吊销有关人员的资格。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