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安全第六十二条有效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妥善安排旅游者,并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救援。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