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