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旅游电子商务提供相应的保障和公共服务,鼓励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