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尚未生效对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相关专用标志、计价器,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租汽车驾驶员在驾驶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