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尚未生效

巡游车经营者可以加入网约车平台,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或者网约车平台计价规则收取车费,收取运费方式应当事先在网约车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乘客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选择收取运费方式。巡游车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当按照网约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