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尚未生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经许可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七座以下乘用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