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旅游局是本市旅游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旅游业实行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价格、交通、文化、环保、文物、市容园林、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促进和发展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