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监督与检查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旅游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