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旅游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