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相匹配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相关专业知识;

(二)经过必要的专业技能培训,具备承担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必需的能力;

(三)无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