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无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定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根据无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污染,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支持水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