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在无定河流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排放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污染水环境。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养殖尾水自行监测。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