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污水处理收集系统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雨污分流。对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收集设施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市政改造、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