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无定河流域煤炭开采单位应当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对采煤废水和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应当综合利用,确需排放的,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煤炭开采集聚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煤炭开采单位对采煤废水实行综合利用,提高重复利用率,实现采煤废水资源化、节约化利用。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