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向无定河流域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无定河流域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