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以下无定河流域水环境信息:

(一)省人民政府划定的水功能区划中的保护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三)县(市、区)限期达标计划;

(四)纳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涉水排放的工业企业的污染物实时排放情况,包括检测时间、监测点位、污染物种类、标准限值、达标情况、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等;

(五)约谈情况;

(六)其他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