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法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