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居民产生的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收集、清运。粪便应当实行密闭运输,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水沟和排水管道。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