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三)在施工工地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四)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在施工工地未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竣工后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