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三)不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